立法院於25日(2011.10.25)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第13條修正條文,議事槌不僅敲下法案的通過,也敲出優秀選手與基層體育發展的契機。
自民國91年國民體育法修法將專任運動教練之任用納入教育部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後,體委會即積極推動相關措施以鼓勵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為了解決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困難,與推動巡迴教練制度,經過無數次正式、非正式之協商、研議及修改,並爭取立法委員的支持,國民體育法第13條修正條文終於在25日三讀通過,修正重點除增列各級學校設置體育班的法源外,也明文規定體育班應置專任運動教練,並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設體育班達一定班數者,得指定學校增聘專任運動教練,巡迴各校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
體委會表示,體委會自86年成立以來致力推動修法將專任運動教練納入教育人員任用之列,是我國運動發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今天國民體育法第13條修正條文的通過,對於各級學校運動人才培育、臺灣競技運動之發展,以及優秀運動選手就業機會等更有正面及深遠的影響。體委會戴主任委員遐齡對此倍感欣慰,也特別感謝立法委員支持,未來將與教育部共同合作與協商,於兩部會組織功能整併後,就各級學校體育班的政策方向、發展種類與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之實施方式,輔導地方政府與各級學校發展其優勢運動,落實基層扎根工作,提升優秀選手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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