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運動組織以其運動型態作為商標圖案似乎天經地義,如美國職棒大聯盟MLB的商標是一名欲揮棒的打擊者,美國職籃NBA則是運球的籃球員,但美國馬球協會(U.S. Polo ASSN)在台註冊商標,卻因為「馬球員揮桿」圖樣早被時尚品牌「Polo Ralph Lauren」註冊,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該商標須撤銷。

 一八九○年就成立的美國馬球協會,於廿一世紀後才在世界各國註冊商標,以販賣相關商品。民國九十七年在台灣申請註冊商標獲准 。

 不過,早以馬球選手騎馬揮桿標誌聞名全球的時尚品牌「Polo Ralph Lauren」,認為美國馬球協會侵害其商標權,去年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異議未果,不服提出訴願又遭駁回,遂向智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美國馬球協會認為,馬球協會使用馬球圖案理所當然,並強調自身已有一百餘年歷史,是正宗的馬球協會組織,比一九六○年創立的「Polo Ralph Lauren」更久遠,且「Polo Ralph Lauren」僅為服飾設計廠商,更無法和馬球運動為主旨的運動協會相比。

 智財法院認為,商標必須註冊並加以使用才具效力,與創設時間無直接關聯,而此案兩造商標過於相似,「Polo Ralph Lauren」早於民國六十一年起,就在我國註冊廿七件相關商標,同時也是國際知名品牌,在服飾、精品、化妝品領域享有聲譽,因此判決應撤銷美國馬球協會商標。

中國時報 201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