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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獎助金1500萬,新舊法各彈各的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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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體育獎助金完成審查,但因為去年12月7日起實施新法,發放標準有放寬也有緊縮,新、舊都有人覺得對自己較有利,最後體育處採取「事實認定」,總計發出1500多萬元。

體育處指出,新版本的獎助金發給辦法在全國單項比賽的認定,除了6隊、6人,還新增要有6縣市派隊,且主辦單位必須是體委會或教育部承認、核准的單項協會。

本次體育獎助金申請總共有6000多件送審,但有單項因為主辦的單位不在被承認的名單當中,結果送出300多件,全部被「打槍」。

原版本的教練獎金只取指導第1名者,可領2.5萬元,但新版放寬到前3名都可申請,獎金依序是2萬元、1萬元與5000元;由於第1名的獎金縮水,冠軍教練認為舊法對自己才有利,2、3名剛好相反。

針對新、舊法衍生的疑慮,體育處後來請法制局提供見解,最後採取「事實認定」,也就是將體育獎助金視為「期約」,因此依比賽日期,在去年12月7日以前舉辦的,以舊法發放,之後的才適用新法。

團體賽獲獎者,獎助金是折半計算,但雙人比賽究竟是個人賽還是團體賽?經過審查委員討論,認為像桌球、羽球、網球等雙打比賽,在慣例上視為個人賽,體育處也從善如流。

審查個案中,有一名舉重選手,上屆以95公斤級參賽拿到金牌,後來改參加105公斤級,也獲得第1,想要比照「連霸」獎金加碼,但審查委員認為,雖然都是第1名,但是參加的級別已經改變,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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