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師大體育研究所女學生王嘉瑜五年前參加高雄縣政府主辦的「單車觀光文化祭」,在台二○線建山二橋段墜谷身亡,家屬聲請國賠二審日前宣判,高市府須賠償二七二萬元。

 市府教育局表示,尚未收到判決,還不清楚律師意見,將等收到後會簽法制局後再說。

 一審法官判死者與高市府過失各一半,高市府因此須賠償一三○萬元,但二審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高市府過失占七成,所以在原賠償金額外,須再給付死者父母一四二萬元,合計共二七二萬元。

 王嘉瑜當年廿六歲,是高師大體育研究所三年級學生,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參加大樹鄉盃全國自由車公路賽,在終點前一公里處的台二○線建山二橋下坡處,自橋面分隔島內寬約八十五公分、深約十三米的空隙摔落,因頭椎斷裂送醫,到院前死亡。

 法庭言詞辯論時,高市府曾辯稱不是活動的主辦單位,但法官審理後認為,大會手冊將高雄縣長楊秋興列為大會會長,且記載為「高雄縣單車觀光文化祭」,認定是文化祭的其中一項活動。

 對於高市府抗辯王嘉瑜應自行履勘道路以避免危險,法官也不採信,認為高市府在比賽前未依規定向公路單位申請使用路權,導致未受協助及指導加設警告標示及防護設置,造成王女死亡。

中國時報201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