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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小體育班教師編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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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劉德林、林芳如及陳明澤議員4月30日在高雄市議會教育部門質詢為何高雄市國小體育班教師員額編制不一致,教育局說明如下:

縣市合併前,原高雄市國小體育班教師編制依「高雄市各級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為每班2名,原高雄縣國小體育班教師編制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為每班1.5人。縣市合併後,本局雖積極爭取調高齊平,惟因教育部體育署對體育班教師員額的法令規定尚未明定,因此原高雄縣學校只能依教育部95年11月10日頒布的「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規定,維持為每班1.5名的編制標準。

101學年度原高雄市學校包括瑞祥及屏山國小新成立的5年級體育班,均依教育部(95年)法源依據,教師員額編制也只能設置每班1.5名,並非因原高雄縣或原高雄市的學校而有差別待遇。

教育部終於在今年4月24日公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體育班師資員額編制,在國民小學每班應置專任師資至少2人。

教育局表示,將儘速依教育部4月24日頒布的規定,爭取提高拉齊體育班專任師資2名的員額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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