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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體育處通過犀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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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農牛落腳高雄更名義大犀牛,高雄市在4月中的市政會議也修正通過「高雄市體育處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26條,讓職業運動法人使用在地的場館時,可以減免相關費用,被視為是「犀牛條款」。

 高雄市體育處指出,直接將經營職業運動的法人納入申請使用運動場地之主體,是為了讓政府與民間團體可以更緊密攜手合作,達到長期培訓選手及推廣體育活動,進而活化運動場館設施。

 高雄市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第26條原規定「體育團體為長期培訓選手及推廣體育活動,申請使用本場地辦公或集訓者,應訂定契約,並由主管機關陳報本府核定」,今年4月16日的市政會議上重修版本通過。

 新版本改為「體育團體或直接經營職業運動之法人為培訓選手及推廣體育活動,申請長期使用本場地辦公或集訓者,應訂定契約,由主管機關陳報本府核定,並得減免相關費用」。

 體育處表示,條文中所謂直接經營職業運動之法人,指的是直接經營職業運動競賽或表演行業,在法律上具有人格的組織,例如職業棒球隊、職業籃球聯盟或公司等。

 未來直接經營職業運動之法人得向體育處申請使用運動場地辦公或集訓,經陳報市府核准,就可減免相關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則以契約訂定之,以高雄市的職業運動來說,新成軍的義大犀牛想當然爾率先受惠,這項新修正的條文也被形容是「犀牛條款」。

 「蚊子館」一直是許多地方政府的最痛,砸了錢,卻被民眾批評養蚊子,如何活化場館令主管機關想破頭,高雄市縣合併後,運動場館超過70個,如果可以兼顧營運及收入,委外經營未嘗不失一個辦法。

 高雄市體育處指出,4月中修正的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目的就在活化高雄市現有的運動場館設施,讓公有運動場地與設施能與民間體育團體或直接經營職業運動之法人團體,有機會共同經營及充份使用。

 運動場館的維護管理開銷驚人,以世運主場館為例,1年就要8000萬,若有企業願意接手,不僅可以撙節市府人事,還能增加收入,只要誘因足夠,相信企業投入的意願還是有。

 澄清湖棒球場在La New熊隊琵琶別抱後,高雄市曾找過統一獅隊談雙主場,可惜後續沒有下文,所幸走了一隻熊、來了一頭牛,義大犀牛的成軍,讓澄清湖球場有了起死回生的機會,在這波棒球熱的延燒下,打鐵趁熱是最好的時機點,犀牛條款的通過,正讓企業有進駐的意願,創造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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