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
Loading...

103年高雄市運動場館業消費爭議 終止合約61件次

keyboard_arrow_down

近年來民眾前往健身中心及游泳池運動風氣漸盛,所衍生出之消費爭議案件亦日益增多,103年度高雄市總計接獲相關運動場館業消費爭議申訴案達61件次。高雄市體育處建議消費者於訂約前,應審慎閱讀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針對相關疑義應請業者清楚說明並註記於契約中,另需衡量合約期限及經濟能力後再行訂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103年度高雄市體育處所受理之61件運動消費爭議申訴案中,以會員欲終止會籍合約、教練課程(42件)及會籍暫停、轉讓(8件)所衍生之消費爭議案件居多,另包含業者無預警歇業、會員要求業者修正請假程序及補繳會員卡費用之規定、會員運動受傷、置物櫃不敷使用或加收承租費、個資外洩疑義等申訴案件。

健身中心業者常以較優惠之入會方案吸引消費者加入會員,消費者常於未完全了解相關終止合約之規定下,與業者簽訂合約,當會員一旦中途欲終止合約時,常因需補繳會費才能終止合約,衍生出相關消費爭議案件,建議消費者於訂約前,應審慎閱讀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針對相關疑義應請業者清楚說明並註記於契約中,另需衡量合約期限及經濟能力後再行訂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所訂定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七條,消費者得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並於約定終止契約時,業者應就消費者已繳全部費用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用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後,退還其餘額。

此外,無法認定簽約時單月使用費者,應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費用,業者並得另外請求退費金額之(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如業者自行增列以上兩款規定以外之退費方式,則為未符合規範之退費方式。

103年度高雄市體育處總計查核7間私立健身中心業者之定型化契約,合格業者為爵士工廠體適能中心、力邁斯健身廣場、麗吉雅運動世界及勁健身中心,另有4家業者仍未合格。高雄市體育處提醒消費者於簽訂契約前,應詳加檢視契約內容,並依個人需求、經濟能力審慎評估,切勿因業者所提出之優惠方案及未了解契約內容之情況下貿然訂約。

如消費者於民間運動場館發生消費爭議時,可至高雄市政府網站下載申訴資料表,填妥後傳真或郵寄至高雄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下載網站:http://secret.kcg.gov.tw/2007/index.php?strurl=customer.htm),亦或親自至高雄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填寫申訴資料表,另亦可透過線上申辦系統(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進行申訴。

Subscribe
Notify of
0 Comments
Inline Feedbacks
View all comments